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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阅卷的四种思维
发布日期:2021-12-01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扎实的阅卷基本功,是案件审理人员做好审理工作的必备技能。提升阅卷能力,重在有科学思维的指引。笔者认为,在审理阅卷中应不断强化四种思维。

  主体思维,案件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办案主体思维,以责任意识引领担当作为。一方面,要坚持独立审理,秉持客观公正立场。防止先入为主,不盲目迷信审查调查意见;防止主观臆断,不脱离证据、受个人偏见和社会舆论影响;防止功利导向,不因猜测领导意图、迎合领导观点而搞预设结论。另一方面,要坚持主动作为,发挥主观能动性。案件审理不是被动接受信息、敢于说不即可的简单工作,要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出发自主担当。比如,积极引导补充证据、查明真相,构建完善证据体系;主动提炼、精准识别违反政治纪律、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重点问题;全面发现遗漏违纪违法问题和人员;自觉剖析案发根源,推动以案促改促治,等等。

  印证思维,审理阅卷要将证据意识贯穿始终,事实认定必须建立在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之上。实践中,一般采取印证证明模式。认定违纪违法事实,要以构成要件为指导,对相关内容分别依据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互相验证、共同证实。需要注意以下两点:一是证据印证性与证据内省性相辅相成,互相印证的证据本身要符合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,要经得起常识常理常情的检验,对证据印证不能搞教条主义、机械适用。二是证据印证与证据矛盾并非截然对立,证据矛盾是自然现象,证据印证关注重要事实、关键情节相互吻合,事实情节过度印证反而会削弱可信性,对证据矛盾区分情形,通过适当容忍、合理解释、有效排除、充分证明等方式解决。

  反向思维,案件审理人员既要依靠印证思维指引,正面建构事实证据体系,也要同步运用反向思维和解构方法,持续检视问题、消除漏洞,强化建构证据体系的稳固性。“阅”是手段、“审”是核心,不能只信不疑,只能由疑到信。要把阅卷作为不断发现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反复过程,坚持怀疑主义,切忌看什么就信什么;要对问题高度警觉、揪住不放、真正解决,不能视而不见、自我麻痹,也不能犯想当然、经验主义的错误。以证据综合审查为例,阅卷时要自我提问:已有证据体系是否有漏洞,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性?是否存在辩解空间,一旦翻供是否能够有效驳斥?建构体系是否以客观证据为根基,剥离口供是否可以定案?通过反向审视,进一步检验结论。

系统思维,审理阅卷坚持系统思维,取决于案件自身系统性特点和职责履行系统性要求。至少包括以下层面:从阅卷事项看,要对事实证据、定性处理、程序手续三个子系统及子系统下众多要素全面审核,突出把关重点问题和关键内容;从证据审核看,要以构成要件体系为指导,注意把握构成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有机联系,从证据体系整体视角审视每个证据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;从案件处理看,要立足政治生态情况,把握“树木”和“森林”关系,统筹考虑各项因素,精准有效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符合案件处理平衡机制,避免畸轻畸重;从案件效果看,要追求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,不断深化“三不”一体推进,实现“查处一案、警示一片、治理一域”综合效应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)